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赵某某,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兴华,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洪林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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