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320号
原告贾某某,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贾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洪林杰
代理审判员 夏振亚
人民陪审员 王福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包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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