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951号
原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56103811-3。
法定代表人李延相,总经理。
被告永城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玉章,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信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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