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新春与蔡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4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855号
原告许新春,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
被告蔡奎,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新春诉被告蔡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新春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新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新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新春负担。
审判员  尹雷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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