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郑州金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4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387号
原告韩全军,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博大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见,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金博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韩全军诉被告郑州金博大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郑州金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全军诉称,2011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郑州金博大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签订了时代广场购房订购书,订购了郑州金博大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开发的位于永城市东城区建设路与雪枫路西北角“时代广场小区”23号商铺,并于2012年4、5月份将上述购房款全部支付完毕。后发现该房屋为违章建筑,系政府规划的消防通道,二被告无法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二被告采取欺骗手段将上述房屋卖给原告,后经多次协商未果。因此,诉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郑州金博大置业有限公司住址邮寄送达相关手续,该邮件被邮政机关以电话联系拒收为由退回本院。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郑州金博大置业有限公司确切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全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  常明文
审判员  尹雷军
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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