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652号
原告刘锋,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郭萍,永城市城关镇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庆,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8305104597,汉族,农民,住永城市酇阳镇杨庄村前塘组1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锋诉被告王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锋负担。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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