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永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王桂,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男,40岁,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王桂诉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桂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桂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