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920号
原告彭华,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周为芹,男,52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华诉被告周为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华于2015年3月23日以被告已经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为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华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华撤回对被告周为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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