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4247号
原告张计划,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曹士俊,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计划与被告曹士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计划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计划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计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张计划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王 莉
代理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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