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与李亚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3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52号
原告高永,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曹长法,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丽,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苗东锋,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明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永诉被告李亚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高永负担。
审 判 长  黄建民
审 判 员  崔丹丹
代理审判员  刘福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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