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晓新与杜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3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孟晓新,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苏裕,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杜侠,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永安,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晓新与被告杜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晓新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晓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晓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晓新负担。
审判员  任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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