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3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997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斌,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1日以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书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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