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4125号
原告何德军,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杨路,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孟永护,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军诉被告杨路、孟永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军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德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德军负担。
审 判 长 洪林杰
代理审判员 夏振亚
人民陪审员 王福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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