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653号
原告张继琴,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郭萍,永城市城关镇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庆,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琴诉被告王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继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继琴负担。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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