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503号
原告付好,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龚秀萍,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周兴桃,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好与被告周兴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好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好以双方纠纷已调解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付好负担。
审判员 陈德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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