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兆平与韩兆花、杨河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2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329号
原告韩兆平,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韩兆花,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杨河西,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兆平诉被告韩兆花、杨河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兆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兆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兆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韩兆平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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