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兴华,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予永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