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531号
原告乔传军,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陈昌记,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传军诉被告陈昌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乔传军负担。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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