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889号
原告周某某,女,200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理人周康,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系原告周某某之父。
被告周世礼,男,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世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洪林杰
代理审判员 夏振亚
人民陪审员 王福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包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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