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朱某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1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527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503238714,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双桥乡双桥村李暗楼西组028号。
被告朱某某,女,1995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509203441,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西城区三台阁桥西侧路南。
被告陈某某,女,1979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903096348,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西城区三台阁桥西侧路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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