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罗某,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皇甫道剑,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陈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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