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李刚强,男,199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丁云飞(曾用名丁红超),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强诉被告丁云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李刚强负担。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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