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周某某,女,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赛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包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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