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782号
原告丁卫卫,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
原告蒋满堂,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
被告万夫良,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卫卫、蒋满堂诉被告万夫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卫卫、蒋满堂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卫卫、蒋满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卫卫、蒋满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丁卫卫、蒋满堂负担。
审判员 尹雷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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