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731号
原告左秀芝,女,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中路德全大厦七层,组织机构代码:78650244—X。
代表人郗荣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晓庆,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秀芝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秀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左秀芝负担。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张宇翔
人民陪审员 方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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