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民与刘书林、永城市永吉出租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1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王成民,男,194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刘书林,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永吉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欧亚路西段车管所南100米。机构代码:744055637。
法定代表人张文荣,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189号。机构代码:79571431-3。
负责人孟庆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民诉被告刘书林、永城市永吉出租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民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成民负担。
审判员  刘怀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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