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698号
原告闫月芳,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吕翠萍,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兴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酂阳乡政府院内。机构代码:767813525。
法定代表人苏兴华,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楼豫粮大厦东配楼。机构代码:66724387-9。
代表人张国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吴阳,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月芳、吕翠萍与被告永城市兴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226034元。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32000元。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月芳、吕翠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月芳、吕翠萍撤回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469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交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闫月芳、吕翠萍负担。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张宇翔
人民陪审员 方 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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