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巧灵与吴群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1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121号
原告周巧灵,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吴群英,女,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巧灵诉被告吴群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巧灵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巧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巧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巧灵负担。
审 判 长  刘怀民
审 判 员  张宇翔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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