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凤兰与河南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谢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1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081号
原告殷凤兰,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河南中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桥,该公司经理。
被告谢超,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殷凤兰诉被告河南中恒置业有限公司、谢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殷凤兰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凤兰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殷凤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凤兰负担。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刘福友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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