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059号
原告王平平,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魏朋举,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平与被告魏朋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平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平平负担。
审判员 王 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丁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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