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瑞彬与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0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4182号
原告吴瑞彬,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永军,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瑞彬诉被告赵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瑞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瑞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瑞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吴瑞彬负担。
审 判 长  黄建民
审 判 员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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