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振荣与钟景伟、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0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695号
原告崔振荣,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钟景伟,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郝芳,女,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荣诉被告钟景伟、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振荣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振荣撤回对与被告钟景伟、郝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崔振荣负担。
审判员  张良鹏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李丹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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