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王勇,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兴华,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怀坤,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勇诉被告刘怀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勇撤回对被告刘怀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79.5元,由原告王勇负担。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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