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80号
原告谢为明,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兰英,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系陈军之妻。
被告韩子锋,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为明诉被告崔兰英、韩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为明撤回对被告崔兰英、韩子锋起诉。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姬钦锐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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