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103号
原告吴振振,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孔祥毅,河南正剑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立,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振诉被告赵建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振振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振振负担。
审判员 张良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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