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250号
原告王中保,男,194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葛洋,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姜涛,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刘河乡政府院内。机构代码:66720602-3。
法定代理人张坤,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与欧亚路交叉口。机构代码证:71125324-X。
代表人孙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思信,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保诉被告姜涛、永城市新时代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保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中保负担。
审判员 刘怀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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