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岗与张全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0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854号
原告蔡岗,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张全胜,男,194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岗诉被告张全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岗撤回对被告张全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李安琦
审 判 员  张良鹏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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