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152号
原告孙运山,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农民,高中文化,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高领,男,1984年2月4日出生,市民,高中文化,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山诉被告高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运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运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运山撤回对被告高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孙运山负担。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丹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