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89号
原告朱梦婷,女,199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柳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萍,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梦婷诉被告陈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梦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梦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梦婷负担。
审 判 长 刘怀民
审 判 员 张宇翔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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