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575号
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侯岭乡施庄村,机构代码:07683421-2。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建平、葛洋,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机构代码:66724387-9。
代表人张国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如良,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8元,减半收取4314元,由原告河南三鑫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张宇翔
人民陪审员 方 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洪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