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40号
原告孙玉峰,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虞城县,现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昌士,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赵士信,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33号,机构代码:66724757-0。
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峰与被告赵士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峰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玉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由原告孙玉峰负担。
审判长 刘永涛
审判员 刘怀民
审判员 张宇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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