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922号
原告永城市龙岗镇龙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菅典章,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桑振军(又名桑和平),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龙岗镇龙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桑振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城市龙岗镇龙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永城市龙岗镇龙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 苗
代理审判员 邱 恺
人民陪审员 杨 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洪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