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兰先与河南龙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09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98号
原告望兰先,女,汉族,1951年7月15日出生,住永城市。
被告河南龙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大德
住所地: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兰先诉被告河南龙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兰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望兰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兰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望兰先负担。
审 判 长  靳剑锋
代理审判员  宋 倩
陪 审 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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