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明勇与刘建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2

2016-07-21 09:09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田明勇,曾用名田锋,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城市。
被告刘建峰,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明勇诉被告刘建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明勇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明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明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田明勇负担。
审判员  刘福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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