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931号
原告姚新世(又名姚伟),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0679979-0
法定代表人魏四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体敬,董事长。
被告陈体敬,男,55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薛小双,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新世诉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旺置业有限公司、陈体敬、薛小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新世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旺置业有限公司、陈体敬、薛小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安琦
审判员 李丹勇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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