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曹鹏举,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133号,机构代码:66724757-0.
负责人刘国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新威,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鹏举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鹏举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鹏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鹏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鹏举负担。
审判员 刘永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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