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09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永城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陈集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8507689—9。
法定代表人张德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亚明、高广议,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中段182号,组织机构代码:70670055—1。
代表人李栋森,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德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永城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昕
审 判 员  张宇翔
人民陪审员  方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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