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震与徐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09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946号
原告王震,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允义,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小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沈丘县,暂住地址盱眙县。
委托代理人卢伯和、赵颖,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震与被告徐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震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王震负担。
审 判 长  姬钦锐
审 判 员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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