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四青不服确山县普会寺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21 09:09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确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张四青,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
被告确山县普会寺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张卫民,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生。
原告张四青不服确山县普会寺乡人民政府建设行政许可一案,张四青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四青以与本案相关的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又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四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四青负担。
审判长  刘耀中
审判员  袁爱霞
审判员  张桂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郭理华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