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4135号
原告王玉萍,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蓝悦名仕汇商务酒店。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萍诉被告永城市蓝悦名仕汇商务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萍撤回对被告永城市蓝悦名仕汇商务酒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安琦
审 判 员 李丹勇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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